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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事故及反思] 驴友组织者不必担心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每年都有驴友意外伤亡的报道,时而也发生在我们身边,往往其中不少有将官司打到法院的。纵观那些案例,少有组织者败诉的,基本上都是伤亡者或家属败诉。理智地思考下,这类案件,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而应属于侵权范畴,也就是说这类案件责任归属和赔偿问题,应受侵权法律的调整。驴友爬山或滑雪等应属于自助式户外运动,应当受侵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不受合同法的制约。
     自助式户外运动特点:活动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或称领队负责安排活动路线、出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组织者同时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于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力;活动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即所谓的“AA制”,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至少要满足三个要件:有损害结果;有过错行为;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自助式户外运动不属于经营活动,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群众性活动”的一种,领队属于活动的组织者,仅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醒注意义务、合理范围的救助义务等。只要组织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欠缺上述侵权损害赔偿要件,就不构成侵权,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要担心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律归根结底,是公平的,毕竟你给众驴友带来了欢乐,法律也要维护和保护你的无偿付出的崇高义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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