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又有39名登山者迷路被困在龙岗田头山上。一场由公安、街道办干部及当地居民组成的共120人的搜救队伍,在深山中连续搜救12小时后将遇险者全部安全救出。深圳新闻网有网友发帖表示:这种浪费人力物力,耽误别人休息时间而且救助费用无法得到补偿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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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向登山者追讨救助费吗?
主持人:胡蓉
求助者该不该公开致歉?
lala8500(深圳新闻网网友):韩国人质回国后向政府道歉,不知这些所谓的驴友有没有向营救他们的人员道歉?
筱岩(传媒工作者):我觉得此事与韩国人质事件不具可比性,人质遭绑架,并不是人质本身的错造成的,所以韩国政府不应该向人质家属索赔。登山救助事件中,是登山者违禁而导致的受困,别人为他们付出的人力物力,理应得到道歉和合理的补偿。这也是对那些企图违禁登山者的一个警示。
乔桥(华侨城居民):少数人不负责任的行为后果,增加了社会的额外负担,造成了社会的资源浪费,也增加了他人的意外风险,谁能担保搜救人员就不会有伤亡。他们应该主动承认过失,承担责任,公开向全社会道歉是最起码的。也希望能有相关法律可以制约和制裁这种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只有法律健全了,这种社会资源的浪费才能减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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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者应为冲动行为买单吗?
管桂姣(宝安居民):我觉得向违禁登山者追讨救助费用不合理,我也不赞成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这样去做。因为在我看来,一些违禁登山者虽说在行动前欠缺考虑、在受到当地管理部门或人员的劝阻时也没有中止自己的危险行为,事发后也确实动用或者说占用了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本就已经十分有限的资源等,但他们在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出现遭遇险境需要救援等也是他们不想看到的。而对于这样的公众遇险等社会应急事件,政府及时施以援手也是责无旁贷的。
瞿明光(职员):法规明文规定,见义勇为者可以向受益人索取补偿。那么,对于那些勇于冒险,尤其是置有关部门善意的提醒及危险区域的警示牌置若罔闻的驴友们,在他们遭遇险情时,有关部门出动大量人力把他们营救出来,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经济代价完全应该。因为不这样做,他们就没有任何负担,总是抱着侥幸心理为一时快意“偏向虎山行”。万一遇险,浪费人力物力不说,也是对自己和家人极不负责。有了救助收费机制,会在一定程度上使驴友们三思而后行,不会那么冲动地去冒险,以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
方明威(浙江读者):在深圳,因登山者迷路被困而出动大量人力物力搜救的事件,已发生好几次了。网友批评得是有道理,但是,当事者也可能以“事先没讲清楚”而拒付救助费,结果肯定是大家都不愉快。登山爱好者把警示当作耳旁风,这样的事件发生多次了就得立个规矩。有关部门应该规定,登山者迷路后发生的搜救费用应该自己承担。丑话说在前头,登山者都是成年人,选择登山就意味着要承担所有可能发生的后果,这对他们来说,不过分。
预防登山遇险还要做些什么?
月上柳梢(深圳新闻网网友):真正有经验的登山者不会给别人添麻烦的,实在情况有变,偶尔几次遇险,大家肯定热心救助,因为大家都能理解。但是那些一点经验都没有的人,偏又不甘寂寞喜欢到处乱跑,而且看到“禁止登山”的标语还要去登,只会添乱。建议他们先跟着有丰富经验的人多锻炼锻炼再说,遵守社会秩序也是一项必修的公德。
管桂姣(宝安居民):现在的问题不是一味谴责登山者给政府添麻烦的行为,甚至尝试去追讨救助费用,而应该由政府出面,并牵头公安、卫生、传媒等部门,加大对市民的风险提示与教育,减少并杜绝类似偶然事件的频繁发生。
普通男人(深圳新闻网网友):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对城市周边景点的建设,增加起码的路牌标识和危险防护措施。
吕国营(管理人员):我注意到媒体报道中的一个细节:事发当地的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事前对驴友们进行过劝阻,但没有成功。急于上山探险的驴友们拒绝得很干脆,而水库管理处的人却心有余而力不足。眼睁睁看着他们去冒险但却找不到任何有约束力的办法来阻止,这不仅是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的遗憾,也应该是我们大家需要认真思考和对待的问题。我想这个问题不解决,即便政府开始向违禁登山者追讨救助费用,恐怕也是收效不大。建议深圳尽快就此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规范对户外探险活动的管理与救助,让政府和市民都认清各自的职责,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和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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