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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6年以前] 求贤 [打印本页]

作者: trekker    时间: 2006-12-5 16:56     标题: 求贤

南宁事件出了以后,有很多同学提了很多好的建议,目前先马上实施两条:

1,坛子做一个经律师审核的召集贴规范模本,以解同学们活动的后顾之忧。现在想跟律师联系。

2,为坛子里参加活动的TX统一团购保险。

有哪位TX是做律师的或保险的,或者有朋友做律师的或保险的,能帮一下忙?


作者: nicole    时间: 2006-12-5 17:00

鸟不是么?还有小凡,就是不知道具体是哪方面的 有时候求人并不是什么坏事么

还有,保险是每参加一次活动保一次,还是一保保一年? 具体有什么想法?


作者: 卓尔    时间: 2006-12-5 17:00

我连续参加了4年律考,没考上!
作者: bear    时间: 2006-12-5 17:06

TO 尼口:保险想保一年的,单次保只能根据每次活动的领队要求。不过强烈建议有点危险性的最好每次都保。

TO 卓尔:你的律师基础很扎实啊。


作者: 卓尔    时间: 2006-12-5 17:28

以下是引用bear在2006-12-5 17:06:53的发言:

TO 尼口:保险想保一年的,单次保只能根据每次活动的领队要求。不过强烈建议有点危险性的最好每次都保。

TO 卓尔:你的律师基础很扎实啊。

可惜啊,不能无证上岗


作者: 文哥    时间: 2006-12-5 20:56

以下是引用卓尔在2006-12-5 17:28:00的发言:

可惜啊,不能无证上岗

要啥证~

我能办~


作者: 文哥    时间: 2006-12-5 20:57

以下是引用卓尔在2006-12-5 17:00:46的发言: 我连续参加了4年律考,没考上!

再有一年就差不多了~


作者: 夏日    时间: 2006-12-5 21:43     标题: 毛遂自荐,我查查书吧,想法起草一个,一周内交

学过点法律,也有相关的证书和学位.我找找以前的书,想法想草一个.

先说说两方面的问题:

1/关于免责条款,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人身伤害的免责的法律约定是无效.因此,如果想通过一个免责条款还到责任明确的目的,此路不通.

2/关于AA制的户外活动.户外活动AA制一定要贯彻到底,不能有任何赢利的性质,更不能预收费用,不然遇到问题麻烦就大了,我们坛子里以前一直采用的结存归公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如果在有风险的活动中,会有麻烦,建议以捐助或发纪念品性质募捐为主.

坛子里法律方面的朋友有好几位呀,说的不对的地方请指正,一起讨论一下,会更完善些.


作者: 东子    时间: 2006-12-5 23:10

隔行如隔山。。。还是让懂法的同学多多帮助吧。

要是夏日同学不提醒,还真想到有些事情的不妥,赶快改正吧。。。


作者: 野外    时间: 2006-12-6 10:01

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我参加的其它活动的俱乐部和民间协会在组织或活动达到一定规模后都配备相应的法律后援。

1. 作为法律顾问或法律咨询,没有正式的律师资格也可以,总之“众人拾柴火焰高”;对本人也是提高能力、丰富经验的机会。

2. 土拨鼠从事保险业工作,特别对保险的相关政策有比较广泛的掌握。


作者: 卓尔    时间: 2006-12-6 10:02

以下是引用文哥在2006-12-5 20:57:02的发言:

再有一年就差不多了~

伤自尊了,这证太难领了


作者: nicole    时间: 2006-12-6 10:17

斑斑们带头霍霍,就夏日和老赵大哥还说两句人话
作者: 夏日    时间: 2006-12-6 11:07     标题: 同意,坚决支持

以下是引用野外在2006-12-6 10:01:49的发言:

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我参加的其它活动的俱乐部和民间协会在组织或活动达到一定规模后都配备相应的法律后援。

1. 作为法律顾问或法律咨询,没有正式的律师资格也可以,总之“众人拾柴火焰高”;对本人也是提高能力、丰富经验的机会。

是个好主意,最好有专业律师来助阵,毕竟经验多,人脉广,处理问题更专业.


作者: bear    时间: 2006-12-6 11:21

to 夏日:那就麻烦你先起草一个吧。

免责条款无效的原因是不是因为属于商业行为?也就是说适用《合同法》时,免责无效?不太明白,能不能查一查?如果就是相约同行,不应该啊。

另外关于节余的问题,以前提出过,如果严格追究是有可能有问题,关键在中国法律可朔性太大,已经商品化了。节余是应该提名为捐赠穿越者基金,以前也是这么提法,然后经过所有参加活动人员同意,并且都是发生在活动结束后。经夏日提醒将把论坛管理基金进一步完善。

TO 野外大哥:大哥的提议真好,也真正体现了AA制的精髓。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AA制方式。能不能把土拨鼠的联系方式短信给我,我在坛子里没有找到。


作者: 信用证    时间: 2006-12-6 20:33

对这个不太懂!

反正油菜花帮忙,给自己&信用卡办了一年的意外险!


作者: bear    时间: 2006-12-7 16:42

以下是引用qushui99在2006-12-7 15:37:10的发言:

说说个人观点,这个协议也好合同也罢的东西应该有个草稿,哪怕是抄来的,才有讨论的东西,不然就空对空,成学术讨论了。有了草稿,集众人智慧,估计能有个待检验完美版隆重登场。

保险的问题,每次出游为没有参加类似保险的出游人士保险是有必要的,但不好一刀切。人家保了再来一份?也不至于这么狂热崇拜保险业吧?

to:卓尔,不过是正常的,律师人称全国第一考。还有个原因,没有达到“女人对自己狠一点”的境界。乱说莫怪。

说得很有道理,感谢回帖和建议。目前正在起草召集贴的统一模板,然后交大家和专业人士审核。目前就是要跪求这方面人才。

关于保险是这么想的:通过这次南宁事件,发现保险的意识应该加强,尤其对一些有风险性活动。这样在事后,大家都可以有个保障,对个人是个负责,同时也不至于累计同伴,目前研究的是团购保险,不是强制的。但是以后召集高危活动,可能领队会要求强制检查保险。这样对同行的所有人都是个负责。就如同车辆有了第三者险后,逃逸事件和交通纠纷减少了一样。


作者: 老九    时间: 2006-12-7 21:53

以下是引用bear在2006-12-6 11:21:53的发言:

另外关于节余的问题,以前提出过,如果严格追究是有可能有问题,关键在中国法律可朔性太大,已经商品化了。节余是应该提名为捐赠穿越者基金,以前也是这么提法,然后经过所有参加活动人员同意,并且都是发生在活动结束后。经夏日提醒将把论坛管理基金进一步完善。

论坛基金原是如此规定的:

“论坛中各类活动中如发生公共费用需要AA,且每人需交纳的费用中有零头不方便找回的(以每次每人不超过2元为限),领队可在征求大家同意的情况下,以该次活动的名义集体捐出。”

看来措辞还是有些不妥,应该找律师帮忙瞧瞧用辞。


作者: 维生素    时间: 2006-12-7 21:57

针对高风险的活动的保险我在安全版上发过一个贴,参加3级以上的活动最好看看。
作者: 啉哒    时间: 2006-12-10 22:38

以下是引用bear在2006-12-7 16:42:00的发言:

但是以后召集高危活动,可能领队会要求强制检查保险。

保险绝对是必要的,但是我们清楚如何界定是否高危活动?保险业对此有明确规定吗?真的高危的话恐怕不是一般的保险保得了了吧?

但话说回来,我们最通常的穿越活动算是高危吗?论坛里有过的大黑山、步云山、长白、四姑娘……到底什么程度的算得上高危?

不是高危不意味着不需要强调安全,同样地强调安全也不意味着就一定是高危。


作者: bear    时间: 2006-12-11 19:21

以下是引用啉哒在2006-12-10 22:38:03的发言:

保险绝对是必要的,但是我们清楚如何界定是否高危活动?保险业对此有明确规定吗?真的高危的话恐怕不是一般的保险保得了了吧?

但话说回来,我们最通常的穿越活动算是高危吗?论坛里有过的大黑山、步云山、长白、四姑娘……到底什么程度的算得上高危?

不是高危不意味着不需要强调安全,同样地强调安全也不意味着就一定是高危。

说得好!!!!!
作者: 夏日    时间: 2006-12-12 15:59

这几天到处取取经,主要参照磨房广州和绿野里比较好的几个召集贴,起草了一个召集贴,请大家讨论:

【前言】熟悉的地方没有风景,可我们身边就有许多我们不熟悉的地方和路线,天气比较凉,大家都很忙,可大冬天的,不出来走走,怕明年是爬不动啦,决定周六出来走走,到西大山顶煮点速冻饺子吃,看看冬天的海。有共同的爱好的同学欢迎一同前往。

【活动目的】

1/检验冬季户外活动装备;

2/加深人员了解,为更高难度户外活动打下基础;

3/ 熟悉路线,收集大连市区冬季动物特别是鸟类活动情况;爱护环境,顺路收集不可降解的塑料袋等垃圾。 【路线介绍】   冬季一日户外穿越活动,从葵英街宪立公园出发,经电视塔白云山莲花山晚霞山西大山(午餐)--星海广场拉练。难度低,时间约4-5小时。 详细介绍:

【集合地点】 葵英街2路公共汽车站 【集合时间】 20061216(星期六)早上0855集合,900准时出发,大家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等10分钟. 如参加者910之后到达集合地点且已看不见队伍请自行离去,谢谢 【联系人】 夏日 铁杆驴,多次两日以上户外穿越经验,无领队经验。热爱户外活动,希望有共同爱好的TX共同参加活动,强烈欢迎有经验的老驴加入。 【人员要求】 具有相等强度的户外经验,有一定的耐力,意志坚强,有集体归属感。本人严重鄙视过度的个人主义,如认为本路线难度低,想追求更高难度活动,请勿参加。 【装备要求】 1、对讲机(统一调至409.825MHZ)(有的请带上), 2、必须有(帐篷.防潮垫.混账私下协商)睡袋.双肩背包、炉头、瓶气、登山鞋、雨具、塑料袋、瑞士军刀(或小刀)、哨子、头灯、手机(带好备用电池)、有效证件、一晚替换的衣服,快干衣裤, 冲锋衣(如果有建议带上). 3、个人药品:风油精、跌打药、止血贴,个人特殊药品等; 4、每人1水量(据个人情况自行调整),午餐的干粮及路上零食、应急食品 5、如果有森林动物园的年票请带上,根据时间安排,有可能会顺路通过森林动物园。 【活动要求】 1、听从集体的安排,遵守团队纪律,集体行动,不擅自离开穿越路线; 2、活动产生的垃圾一律带离,不采摘林中植物; 3、摒弃鄙视过度的个人主义;坚决反对不顾旅伴情况, 4、新驴和路线不熟者不要离队伍太远,有困难立即向联系人提出。同时请大胆自我介绍,相互认识;

5,尊重当地的民风,避免与公园管理人员/保安人员等发生不必要冲突,服从安排,统一行动。 【注意事项】 1、自备来回公车费及少量FB费用,50元以下即可,身勿带大量现金,以防遭劫; 2、上坡时不要走几步就停下来喘气,最好以等速度前进,不疾不徐地一直走,切忌经常休息,这样会耗掉更多体力。休息时间原则上不要久到让身体冷下来,否则容易着凉,且易使体力透支,尤其冬天时容易会抽筋!下坡时,要慢而沉稳,切忌蹦蹦跳跳,不然膝盖软骨会受伤,造成永久性运动伤害。喝水不要急着一口喝太多,到渴的时候再喝。天热增加。上下山行进间一定要保持前后在可见距离,以应付突发状况!!!(新人切记) 3、忌单独行走,即使你是老驴。理由:出现意外无人接应,例如中暑、蛇袭、匪袭等其他不可预测的意外,请一定考虑。 4/冬季风大物燥,注意护林防火,活动中请匆吸烟。 【免责声明】 户外活动具有天然危险性,充分的计划、合适的同伴、可靠的装备有助于降低但不能绝对避免户外活动的风险,请充分考虑个人的社会责任以及个人、家庭对可能的意外的承受力后审慎选择加入。请根据自己的能力、经验选择合适的活动及合理控制活动强度,反对冒进,提倡学会放弃。

本次活动为非商业化自助户外活动。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完全责任。联系人除接受大家监督、有责任控制费用和公开帐目外,不对任何由户外运动本身具有的风险以及往返路途中发生的危险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任何人不承担,由受损害人承担全部有关责任,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该免责声明。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责任同样由报名者本人承担。

出行前请与家人说明活动的时间地点,避免误会。


作者: 夏日    时间: 2006-12-12 16:12

关于保险,我想说几句,据我的了解,我们所需要的保险产品,在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是不会提供的.另外,户外活动中,如果因意外受损失而取得保险后,并不因此而减少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只是保险公司有可能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相关人追偿.比如张三约李四去喝酒,李四喝多了死了,如果李四保了人身意外险,且包括这种意外死亡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也没找到可能免责的理由,拖一段时间保险公司可能会赔偿,但接下来张三可能做为责任人受到保险公司的追偿.

因此,保险产品,买还是不买,对降低我们户外活动的风险,是没有任何帮助的.

请看以下的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请注意第十二条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条款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八、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四、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作者: 夏日    时间: 2006-12-12 16:20

关于南宁79事件,论坛里有很多同学不理解,但法律就是法律,请大家尊重关执行它,别无它法.

一审的判决是有一些小问题,但大方向是没判错的,其主要参照的不是合同法,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其中第三至六条如下,请大家共同学习


作者: 夏日    时间: 2006-12-12 16:21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作者: 夏日    时间: 2006-12-12 16:31

TO BEAR 合同法中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9案件中引用这一条,并不很恰当,但主要是用来说明免责条款的无效的.

我国民法和民事司法判例目前还没有,以后也不会出现关于人身健康的生死约出现,如果个人的健康和生死可以通过一方或几方的口头达成约定,社会一定会大乱的.

关于请律师,律师是靠向人提供法律方面服务生存的,这在律师法里有规定,如果提供劳动,是应获得报酬的,如果请律师,请及时提供费用,不要让律师为难.

阴凉顶子上玩得好吗,怎么不见游记呢.


作者: 东子    时间: 2006-12-12 21:54

法盲,只能学习学习。。。夏日辛苦了
作者: 啉哒    时间: 2006-12-13 11:28

以下是引用夏日在2006-12-12 16:12:26的发言:

因此,保险产品,买还是不买,对降低我们户外活动的风险,是没有任何帮助的.

请看以下的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请注意第十二条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条款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

嘿嘿,我在前面想说的就是这一条!请仔细看看列举出来的每一项活动,大家觉得我们的山地穿越可以归到哪里面?属于探险活动?我可从来没敢这么抬高自己呢。相信保险公司对此也没有一个统一而且明确的认识。

所以说,正因为有这种定义的不明确性,这里就存在一个隐患。不出事情的时候怎么都好说,你问保险员说我去趟大黑山属不属于探险活动他肯定告诉你不属于。而一旦出了事情需要理赔的时候估计一定有得辩论。到时候能不能得到理赔,恐怕会因保险公司和个人运气好坏而异了吧?

另外,有一个认识也需要纠正一下,保险不是用来降低风险的,对于风险造成的直接伤害也是完全无济于事的,仅仅只是出了风险之后给你一种经济上的补偿而已。


作者: bobo    时间: 2006-12-13 12:53

十四、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有没有可能保险理赔按照意外伤害来走呢?

旅行社组织的活动也有登山涉水的,也有保险,如果他们出事,怎么理赔的呢?


作者: 夏日    时间: 2006-12-13 17:20

保险产品我不是很懂,有没有懂保险的朋友,请说明一下.

对公园呀旅游景点买的那种几元钱保几万的保险是怎么规定的,不太明白.

首先声明一下,我不太懂保险,对保险公司有误解,如果说的不对请大家拍我,如能指点更好了,我认为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关,而是一种玩概率游戏暴利行业,如果哪个保险,一定要把保险范围弄清楚,连口头说的都不行,白字黑字才行.是不是这样呀?


作者: bear    时间: 2006-12-13 22:07

夏日,辛苦了啊。弄出这些很不容易啊。讨论到一定深度后,可以一起做一个结论。


作者: 老九    时间: 2006-12-17 08:41

以下是引用夏日在2006-12-12 16:31:15的发言:TO BEAR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9案件中引用这一条,并不很恰当,但主要是用来说明免责条款的无效的.

我国民法和民事司法判例目前还没有,以后也不会出现关于人身健康的生死约出现,如果个人的健康和生死可以通过一方或几方的口头达成约定,社会一定会大乱的.

关于请律师,律师是靠向人提供法律方面服务生存的,这在律师法里有规定,如果提供劳动,是应获得报酬的,如果请律师,请及时提供费用,不要让律师为难.

怎么才符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AA制的网络召集活动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吗?

夏日辛苦了,这些东西已经很收益。

如果有律师朋友、保险朋友再继续帮忙就更好了。可能的情况下,还是希望弄明白一些。


作者: 啉哒    时间: 2006-12-17 14:17

以下是引用老九在2006-12-17 8:41:27的发言:

如果有律师朋友、保险朋友再继续帮忙就更好了。可能的情况下,还是希望弄明白一些。

不是我打击你,这恐怕是个奢望吧?法律和保险在这方面都没有明确界定,依据什么不依据什么要看办案相关人员当时的理解,你怎么可能弄明白呢?


作者: 信用证    时间: 2006-12-17 17:23

其实很多户外网站都在讨论这个议题~转过来看看

【免责声明】 1、本活动为非盈利性质的自助游活动并有一定的危险性,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2、凡报名者均视为已接受放弃损害赔偿;   3、本次活动约伴人与同行驴友均为无偿提供活动的援助、支持者。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领队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领队声明依法解决。   4、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声明。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约伴人同样不承担。   5、本声明中关于免除领队赔偿责任之约定效力,同样及于同行人员。   6、启程后,本声明将自动生效并表明你接受本声明,否则,请在启程时退出本次活动。

(转帖磨房免责声明,在此表示感谢)


作者: 信用证    时间: 2006-12-17 17:25

偶遇声明:本人的所有活动计划,仅供有自助经验者参考。本人无力也无心做领队或向导,不邀请也不暗示任何人来参与我的活动。对目的地、线路、未来的危险我可能已有准备,也可能一无所知。如果有人与我在出发地点或途中偶遇,请依据你自己的意愿做你想做的事情,我们之间不受任何约束。偶遇仅代表我们可能同车同行同吃同床,但绝不代表我们是一个团队,更不能代表我是领队。

(转帖磨房免责声明,在此表示感谢)


作者: 留夏    时间: 2006-12-17 23:13

以下是引用信用证在2006-12-17 17:25:17的发言:

偶遇声明:本人的所有活动计划,仅供有自助经验者参考。本人无力也无心做领队或向导,不邀请也不暗示任何人来参与我的活动。对目的地、线路、未来的危险我可能已有准备,也可能一无所知。如果有人与我在出发地点或途中偶遇,请依据你自己的意愿做你想做的事情,我们之间不受任何约束。偶遇仅代表我们可能同车同行同吃同床,但绝不代表我们是一个团队,更不能代表我是领队。

(转帖磨房免责声明,在此表示感谢)

呵呵,活动召集都能变成偶遇了,看来谁以后发个邂逅帖、相逢帖都不足为奇了。且打算明年召集上海的活动帖如此标题:“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我在三脑瓜浴场晒太阳,你会在那里吗?”怎么跟艳遇似的


作者: 脚印    时间: 2006-12-21 08:46

以下是引用信用证在2006-12-17 17:25:17的发言:

偶遇声明:本人的所有活动计划,仅供有自助经验者参考。本人无力也无心做领队或向导,不邀请也不暗示任何人来参与我的活动。对目的地、线路、未来的危险我可能已有准备,也可能一无所知。如果有人与我在出发地点或途中偶遇,请依据你自己的意愿做你想做的事情,我们之间不受任何约束。偶遇仅代表我们可能同车同行同吃同床,但绝不代表我们是一个团队,更不能代表我是领队。

(转帖磨房免责声明,在此表示感谢)

还真油墨
作者: 夏日    时间: 2006-12-21 21:21

顶一下,讨论不太激烈呀.我就脸皮厚一点,接着抛砖。

TO 老九 关于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范围非常广,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要约包括两大要素: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一方做出要约,另一方及时给出承诺,合同就可以成立。至于是否获利不是必要条件。

从上面的AA制户外活动很容易落入合同的范围。

关于79案件 我看过相关的材料,主要是从民事侵权角度来判的,因为我前面提到的那个司法解释中说得很清楚,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被告们的行为同损害结果有直接的联系,而且被告的行为有明确的过错,因此法院判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类似的判例有不少,比如北京以前出过一次,一辆车停在路边,有老太太不小心滑倒撞死在车上,车主最后也承担了一定责任。这么立法的本意是要让大家对自己的行为多负责,不要做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要赔的。判这样的案件大体的逻辑是这样的,甲受损失了,乙的行为和甲的损失有直接的关系,乙的行为有明确的过错,那么对不起,甲得负责了。

此外,被告小梁的收取了60元的费用,不能证明费用的合理支出,因此可以推定非法经营,也要承担责任。

判决中引用合同法,是说明他们的免责声明无效的,不是判决的主要依据。


作者: 夏日    时间: 2006-12-21 21:28

TO 信用证 那个免责声明,应当算是开玩笑吧,其实是不可能的。仅仅一个免责声明是不够的,但如果召集人已经尽了必要的提醒义务,是可以减轻责任的。


作者: 老九    时间: 2006-12-21 22:22

没有法律的知识背景,所以讨论起来很吃力。

我想相对于得到一个清晰有利的结果,让更多参加户外活动的人关注户外安全,有个相对正确的责任观念,要显得重要的多。出来玩这些年,死人虽然没碰上,但各样的安全事故也经历了一些,总的感觉,玩得越多,胆子越小。而这种担忧,主要就是来自于很多新驴友的无知和无畏。

所以,AA制的活动向着小团体化发展,从某种角度上讲,也是一种安全的需要,无可避免。

户外意外事件的责任承担问题因为这次79事件走向更多人的视线,对诸如穿越者这样的户外AA制平台,也应该从中汲取些养分。至少在安全意识,在户外责任承担等一系列户外理念上,从制度上给予更多的强化。尽管,也许这种强化使得坛子好像更烦琐、更婆妈、更难于亲近。


作者: 夏日    时间: 2006-12-22 00:00

看样子老九有点郁闷,

我再查查吧,别的论坛里对这些讨论的很火的,我去取取经,争取拿出些象样的意见来.

先提一条意见,关于租车,别的论坛里提到过租黑车的风险,租没有营运证的车出了事赔偿起来会麻烦,请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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